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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 清朗金融网络,守护安心消费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要点速览
发布时间:2026-03-16    作者:中国平安

前言:

202621日 起《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值此“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教育宣传活动之际,我们整理以下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密切相关的核心问答,旨在与各位机构投资者共同深化对产品适当性管理要求的理解,携手构建更加规范、透明、健康的投资环境。

 

第一章 基础概念与适用范围

 

Q1:《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A: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前移,金融监管总局在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推动金融机构严格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给适合的客户。

对金融消费者而言,要求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有助于帮助消费者识别风险,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产品,减少超出自身能力的支出和风险损失。

对金融机构而言,通过加强适当性管理,提升合规能力,优化金融服务,有效管理风险、化解纠纷,可以提高综合竞争能力,树立专业、诚信、尽责的机构形象,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远发展。

负责任的金融机构和理性审慎的金融消费者是金融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石。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培育消费者风险意识,有助于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推动建设诚实守信、以义取利、稳健审慎、守正创新、依法合规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

 

Q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A:《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办法》。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主要指银行及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资产管理信托产品、保险资管产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非保本结构性存款、银行对客衍生品等。保险产品包括财产保险产品、人身保险产品。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Q3:《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办法》共五章四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适当性管理的概念、《办法》适用范围及适当性管理核心原则。第二章基本规则,明确金融机构应了解产品、了解客户、进行适当性匹配,合规推介销售等基本要求。第三章适当性规则,根据不同产品属性特征提出针对性要求。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划分产品风险等级、进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进行差异化的适当性管理。对于保险产品,要求开展分类分级、对保险销售资质进行分级管理,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和财务支付水平评估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金融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对金融机构适当性管理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处罚条款,规定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五章附则,包括《办法》适用要求、施行时间等。

 

Q4: 《办法》规定了投资者享有哪些权益?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在《办法》下的待遇有何不同?

A:《办法》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等,均被明确界定为专业投资者(第二十七条)。对于专业投资者,金融机构可以视情况简化或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七条),对不同类型投资者实行差异化保护。

《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资者需要配合提供的信息,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有保护客户信息安全的义务。

《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二十九条规定,金融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其适合购买或者交易的产品作出判断,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同时指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有有效期限制的。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收集客户信息,评估客户情况。

客户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购买产品所必需的信息。客户拒绝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拒绝向其销售或者与其交易该产品。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信息保护义务,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由低到高应当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投资者在同一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进行提示,请投资者对变动情况再次确认。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金融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或者与其交易时,应当对其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第二章 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核心要求

 

Q5: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管公司在适当性管理上需要承担哪些主体责任?

A: 根据《办法》第四条,保险资管公司作为产品的管理人,对所发行产品的适当性承担主体责任。这意味着保险资管公司必须勤勉尽责,建立完善的制度(第六条),并确保信息系统能支持识别、提示甚至限制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交易(第七条)。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依据、标准、方法和流程等。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等设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高效、可持续服务,保障数据安全。对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应当具备识别、提示、限制交易等功能。

 

Q6: 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等级如何划分?

 

A: 1. 统一评级:保险资管公司必须对所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至五级(第二十二条)。

2. 孰高原则:如果代销机构与发行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代销机构必须按照 “孰高原则” 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即采用两者中较高的风险等级(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发行和销售的投资型产品统一划分风险等级。产品风险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发行机构与销售机构的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机构应当按照孰高原则采用并披露评级结果。

发行机构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动态管理,并将变动情况及时告知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应当及时披露风险等级变动情况,并根据产品及投资者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及时告知投资者。在产品开放期,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持有存量产品。

 

Q7:金融机构划分投资性产品风险等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A:《办法》中明确列示了影响产品风险等级的相关因素。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因素。

 

 

Q8: 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时,信息收集和匹配有什么特殊规定?

A: 当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时,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可以视情况收集相关必要信息,并且可以简化或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匹配责任的免除,仍需确保产品属性与客户情况不存在《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不适当情形。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不得向客户销售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客户与相关产品不具备适当性:

(一)产品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

(二)购买产品所需资金与客户财务支付水平明显不匹配的;

(三)其他应当认定客户与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情形。

 

 

Q9: 《办法》明确禁止的销售行为有哪些?

A: 《办法》第十三条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同时,第三十条对对非公募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营销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Q10: 如果违反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A: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将对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第四十二、四十三条),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同时,适当性管理情况还将纳入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第四十四条),直接影响机构的监管评级。

 

 

结语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实施,是金融监管迈向精细化、保护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一步。作为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平安资管将严格依照《办法》要求,以客户为中心,做长期正确的事,持续优化适当性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更专业、更合规的资产管理服务,与客户携手共进,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行稳致远。

 

 

*参考资料:

1、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20256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25711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7号公布 自202621日起施行。

2、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答记者问。